葵花公社小区车位租赁合同未到期 却挂出拍卖通知

05.12.2016  09:10

业主在车位上贴出的维权告示 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张玉杰/摄

  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未到期,却“被通知”车位将被拍卖。盘龙区廖家庙银河春小花园小区(葵花公社)贴出的多份《地下车位及车库司法拍卖公告》,让业主们慌了神。对于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发商直到昨天也没给出解释。

   小区车位将拍卖

   众多租户慌了神

  昨日上午10点,小区多名业主聚集在公告栏边,议论一份《地下车位及车库司法拍卖公告》。

  公告显示,廖家庙银河春小花园小区212个地下停车位和3个车库将被拍卖。公告还明确,拍卖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点。发布公告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盖有云南某拍卖公司的公章。

  “太莫名其妙了,我们都是‘被通知’租赁的车位要被拍卖,但我们与开发商的租车位合同还没到期。”业主丁先生回忆,2013年,他与小区开发商——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益丰房地产公司)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赁地下停车车位,租期10年,一次性付清租金3万元。

  和丁先生一样,很多业主分别与千益丰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车位合同。期限5年、10年、20年不等,租金2万元至7万元不等,均为一次性付清。

  为了维权,业主们在小区挂起“捍卫权益”布标,停车场内也有业主们张贴的提示,他们解释:“是想让竞买人知道,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103名业主签名

   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

  为弄清事情原委,业主们纷纷向拍卖公司咨询,“对方回复是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根据多日来的打听,竟然牵出一起开发商与某银行机构的债务纠纷,让业主们瞠目结舌的是,“开发商无力偿还借款被起诉,某银行机构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借款的抵押物竟是小区的车位。

  “合同还未到期,希望开发商能给出合理解释,但他们却一直未现身。”业主们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共有103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小区业委会张主任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明天将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张主任说。

   银行机构证实

   开发商抵押车位借款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千益丰房地产公司位于白云路某大厦的办公地点,但公司大门紧闭。值班保安称:“周末没人来上班。”记者拨打公司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查询资料显示,千益丰房地产公司注册时间为2004年7月19日,但该公司从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12日,涉诉被执行案共有8个,执行法院均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状态显示执行中,金额从几十万到千万元不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云南省高院于今年4月29日下达一份《执行裁定书》,申请人正是某银行机构,被执行人是千益丰房地产公司,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中明确“抵押物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案件执行的需要,省高院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记者联系了发出公告的云南某拍卖公司,其证实“拍卖受法院委托,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业主们猜测涉及该借款纠纷的某银行机构昨天告诉记者,“千益丰房地产公司借款时,用车位和车库做抵押担保。因无法偿还借款,诉至法院后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

   业主可向抵押物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眼下最为棘手的是,业主们的租金能否退回,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绍坤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业主可在司法拍卖成功后,向新的抵押物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若对方拒不履行原租赁合同,业主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朱绍坤建议,业主可向法院提执行异议,但并不能起到暂缓执行的作用,只能通过该途径向法院明确抵押物的现状,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予以相应考虑,避免累诉,浪费司法资源。

  朱绍坤补充,根据法律规定,该起纠纷中的开发商将已出租的物业进行抵押,其负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即便未书面告知,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若开发商用车库做抵押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租赁给业主前,应认定业主的租赁权是有瑕疵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承租人签租赁合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相应的过失,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应优先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都市时报 记者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