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要做抗震鉴定

16.10.2014  11:47

    日前,我省公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行安全性鉴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则须抗震鉴定。

    据了解,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我省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不断提高。但受自然条件复杂、基础条件薄弱、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制约,目前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保障校舍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我省要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发生过火灾的校舍,若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等评估和检测。对未以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标准,提高1个等级设防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需每年进行1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1次鉴定。

    对于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经过大修或加固,使用满5年的;未办理消防有关手续等情形的校舍,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对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提高的,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安全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则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