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例超载入刑案宣判 司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一辆没有运营资质的7座面包车,却载了18个人,其中还包括2名未成年人,车辆从火车站逆行至南坝路时被交警查获。昨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昆明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驾驶员赵某某被当庭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
核定载客7人
实际载客18人
为了方便出行,几年前大理祥云男子赵某某和妻子商量,购买了一辆7座微型车,落户登记在妻子名下。今年1月27日,赵某某帮一个朋友送几个老乡回老家,接下这桩生意后,他每人收了100元钱,并给了单据。途经火车站时,在利益的驱使下,赵某某又载了几名散客。当他途经官南立交拐进南坝路,逆行到南坝路10号门前路段时,被一辆警车拦下。
“除了驾驶员外,副驾驶座上还坐着一名中年男子,而车后排挤满了人。”公诉人说,经查发现,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为非法运营性质,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8人,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人。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危及公共安全。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运营性质,且载客人数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院给出刑责相适应的处罚。“本来说送6个人,结果只来了3个,所以我看车还空着就在火车站拉了散客。”庭审中赵某某说,他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并不知道超载是违法行为。
宣判
司机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后,合议庭对昆明市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赵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去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