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和获评模范县(市)复核的通知

29.06.2015  15:26

国土资厅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自2010年第20个全国“土地日”开展以来,部党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创建活动作为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评选产生了两届202个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10个模范地级市,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在典型示范引领、凝聚社会共识、高效利用资源、推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体制机制的要求,在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高举节约集约大旗,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制度规定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目标要求,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群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传递国土资源管理正能量。推进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各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第三届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
  (一)参评范围。
  申报模范县(市):通过省级考核的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
  申报模范市(地级):所辖区县均通过省级考核的市(不含副省级以上城市和省会城市,且不可与所辖区县重复申报)。
  首届和第二届模范县(市)不参与本次评选。
  (二)申报数量。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申报数量依据本地区所辖县(市)数量确定。
  县(市)数量在40个以内的,可申报3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40—89个的,可申报4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90—109个的,可申报5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110个及以上的,可申报6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
  (三)评选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
  评选以2014年为考核年,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参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见国土资厅发〔2014〕35号)、《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见附件)。
  创建活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请在部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http://www.mlr.gov.cn/bsfw/xzfw/zll/zlxz/)。
  (四)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推选参评的文件(一式三份)、申报县(市)材料数据包(光盘形式)及纸质备案材料(1套)邮寄至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三、关于获评模范县(市)复核
  (一)复核范围。首届和第二届模范县(市)。
  (二)复核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
  复核以2014年为考核年,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参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三)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告(一式三份)及复核县(市)材料数据包(光盘形式)邮寄至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深刻把握新常态下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提升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创建活动新一周期整体工作安排,认真指导各地开展评选考核工作。通过经验传授、专家解读等形式,做好指标标准体系、评选考核办法以及综合管理系统的宣传、解释和应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及时获取指标数据。
  (二)扎实推进,注重过程。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好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以评选考核为契机,积极调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建设。要把功夫下在创建过程中,创新政策、完善机制,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发掘一批达到指标标准要求、体现“四个创新”特点的先进典型,确保获评模范县(市)不掉队、有进步。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鼓励各方参与,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评选程序和标准,确保评选考核质量。对存在弄虚作假、跑部公关、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地区,部将依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严肃查处,取消申报模范县(市)的资格和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梁 巍  刘 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05室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7960/66557975
  传      真:010-665579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