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取消备案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以及进一步做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国土资源部公告之日起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防灾减灾制度措施。云南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后,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切实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管上。各地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督促指导建设或规划单位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依法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监管,督促指导资质单位如实开展评估,不断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加强对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三、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后,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评估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质量管理,确保评估成果质量。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延续、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建设(规划)单位须会同评估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见附件1),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转(建设用地审批)等业务时用地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证明材料,并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地质环境处(科、股)参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转等业务会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管。
五、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
度的公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
(格式)
一、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名称:
建设或规划单位:
评估单位:
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
评估级别:
用地范围及面积:
地理位置(东经、北纬):
评估结论(填“适宜、基本适宜或适宜性差”,若经评估认为建设区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很高、风险很大的,应当提出审慎选址或重新选址建议):
二、承诺事项
(一)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
1、我单位已阅读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知悉建设区域地质灾害现状及评估单位对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综合评估,并将严格依照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依法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服从国土资源部门对我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二)评估单位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客观、真实性及结果负责的承诺:
1、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相关规范、规定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交的评估报告客观、真实;
2、我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及各位参评专家均需签名)
附件2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