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变“医托平台”,就该归《广告法》管

14.01.2016  14:19

     传统的站方不可能对每一个网友的言论负责,只需“通知移除”;但是百度既然将贴吧“”给商业机构来发布“精准导向”的医疗广告信息,就该承担起医疗广告严苛的审核责任。

    “老账新账一起算”,百度这几天沦为千夫所指的对象。有人爆出百度将血友病吧给“卖了”。之后的网友盘点显示,事实上百度将“高血压吧”等很多疾病贴吧进行了“商业开发”,由一些医疗机构、保健品公司作为吧主,打着“名医”等旗号进行管理,实则进行商业开发,里面有很多明显误导的成分。随后,百度对外宣布,百度贴吧所有病种类吧全面停止商业合作,只对权威公益组织开放。

    百度在医疗信息的搜索方面可称劣迹斑斑。之前百度利用“商业竞价排名”,将很多搜索正规医院信息的患者,直接导向与其有合作的民营医院,甚至是非法医疗场所,这样的案例有很多。这就是引爆百度公信危机的“前因后果”。

    那么,百度能不能在贴吧里“我的地盘我做主”进行商业开发呢?或者说,一些商业医疗机构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传统广告管理中,广告主体可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监管机构可通过行政许可、内容审核进行管理,特别是对医药广告进行前置审批。但是,互联网广告打破了这种区分。

    特别是像百度贴吧这样的平台,其传播形式脱胎于传统的BBS。基于“网络社区自治”原则,传统的站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是较轻的——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则上由直接侵权者负责;站方主要承担“通知移除责任”,即,被侵权人通知站方,站方仍不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时,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目前百度对贴吧的“商业开发”,彻底改变了贴吧社区自治的性质——直接将相关疾病贴吧的管理权限交给商业医疗机构,贴吧就成了广告平台,百度就是广告经营者,医疗机构就成了广告主,发布的帖子就是“医药广告”,那么就要受到《广告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严格规制。

    权利与义务应当相匹配,传统的站方不可能对每一个网友的言论负责,只需“通知移除”;但是百度既然将贴吧“”给商业机构来发布“精准导向”的医疗广告信息,就该承担起医疗广告严苛的审核责任。比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须先审批后发布,那么商业化的“贴吧合伙人”不经审批就不能在贴吧里发言(因为这种发言就是在发广告);再比如,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医药广告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禁止保健食品“涉及医疗内容”,而这是百度疾病贴吧里一再打的违法“擦边球”。

    新《广告法》第45条确立的标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知道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何况百度贴吧的商业开发模式叫“贴吧合伙人”,既然叫“合伙人”,百度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贴吧引进商业合作,也不是不可以,但应该明确标明那是“广告”,并受到严格的审批和规制,不能再把它当成普通的网友论坛,更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充当医托的骗人平台,从中牟利。

编辑:实习编辑 钟林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