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研究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31.12.2014  16:42

 

省政府研究室关于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研究室机关国内差旅费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结合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研究室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到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外的地区执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各处(室、社)出差前应按规定填写《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差旅审批表》,并报研究室分管领导批准。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

四、住宿费按《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出住宿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五、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需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报销伙食补助包干费的,不得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

六、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一)由研究室和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乘座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

七、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会议、培训期间由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途中,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不报销差旅费。

九、研究室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用公务卡消费的需提供刷卡凭条等凭证。

十、请各处(室、社)严格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规模。对未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由办公室财务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府研究室 发布人:5300000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