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建质量失信“黑名单” 失信者将受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

20.12.2015  06:44

为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监督效能,建立健全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市质监局拟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昨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目前,质量信用缺失仍是我国质量发展中较为突出的“软肋”,制假售假等现象屡见不鲜,广大公众和企业深受其害。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要求,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对以2009年国家出台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中规定的质量信用为D等的企业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信息、因质量违法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信息为基础,对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黑名单”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惩戒教育的原则,通过市质监局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质量失信“黑名单”还将向发改委、银行、公安、卫生、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黑名单”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行政处罚文书文号、行政处罚依据等。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2年,自然人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年。“黑名单”届满时,企业质量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经质监部门复查,申请撤销。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对信用监管的有效探索。大家建议,除了公布“黑名单”外,还要提出具体的惩戒措施;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对其他部门如何对质量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提出建议等。

昆明日报 记者 马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