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质监局出台“末位表态发言”暂行规定

06.11.2014  12:04

为认真落实科学民主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1月3日,丽江市质监局召开党组会议专门研究制定了《丽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落实科学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发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有11条67项,明确了末位表态发言的定义、范围、程序、记录、议事规则、表态事项的落实、责任追究、执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规定》指出,班子集体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规定》要求,凡属末位表态发言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手中;末位表态必须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由班子成员签字认可发文执行。《规定》还明确了已作出决策必须再次上会复议、遇家属有关议题、突发性问题如何决议等具体事项。《规定》强调了末位表态发言的程序和监督实施的相关要求。

丽江市质监局末位发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班子成员集体智慧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