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质检院提升检测能力 促全省油品质量升级

02.03.2017  19:07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使用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省质检院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同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一方面将院石化产品检测中心搬迁至检验二区(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03号),另一方面,按照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改善了搬迁后的新实验室环境,进一步提高对石化能源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 

2017年1月11日至12日,省质检院石化产品检测中心顺利通过资质认定专家组现场评审,达到了“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检测能力,  并于近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够按国家相关资质要求,依据“国Ⅴ”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标准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