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男子收货款装腰包 5年“蚂蚁搬家”57万

17.08.2016  00:34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马雪艳

   A

   职务:电气公司销售员

   姓名:余某

   年龄:38岁

   罪名:涉嫌职务侵占

   刑期:未判

   利用帮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电气公司销售员“蚂蚁搬家”,5年间多次侵占公司钱款达57万余元,公司查账时终露马脚。昨日上午,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公司查账他才“露了馅

   38岁的余某是昆明人,2005年,余某应聘到了云南一家电气公司任销售员。工作期间,余某主要负责对接临沧、昆明、玉溪等片区10余家电气公司以及电气设备公司的销售工作。

   熟悉了操作模式后,余某发现可以先代收客户支付的货款,再转回公司的账户。利用帮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余某开始大着胆子给自己“谋利”。

   因为长期有业务往来,临沧一家电气公司和昆明一家电气设备公司都比较信任余某,在帮公司收取客户货款时,余某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给了对方,让对方直接将钱转到他的卡上。从2006年到2010年,两家公司分多次将数十万货款转进了余某的个人账户,其中部分货款被余某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2011年,该家电气公司在对公司账目进行了清查时发现,临沧一家电气公司和昆明一家电气设备公司拖欠了数十万元货款迟迟未支付。觉得事有蹊跷,电气公司对这两笔账目情况进行了核查,余某也因此“露馅”。因为涉及的数额巨大,该电气公司报了案。

   承认侵占公司钱款挥霍

   官渡区检察院指控,余某在该电气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帮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收取两家电气公司以及部分私人支付的货款,将部分货款用于自己消费。经鉴定,余某从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收取两家电气公司货款且未交回公司的金额为57万余元。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事实及罪名,余某和其辩护律师都表示没有异议。对于57万余元的去向,余某承认的确侵占了公司钱款。“发货后,我把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了两家客户公司,让对方直接将钱转到我的个人账户,这些钱被我取现挥霍了。

   公诉人认为,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较大,且未及时将侵占金额退还给公司。但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余某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余某辩护律师提出,余某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为减少公司损失,余某也在积极筹款,已先后归还公司20余万元,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减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7.3万营业款不上交 自己收了

   B

   职务: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

   姓名:王某

   年龄:24岁

   罪名:职务侵占罪

   刑期:1年

   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该营业部财务、日常工作时,将公司7.3万余元营业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4岁的大理人王某,2013年1月被云南一家物流有限公司聘任为某部营业部经理,负责该营业部的业务对接、财务工作和日常管理。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应当上交物流公司的营业款共计73542元。2015年9月,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王某被提起公诉,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家属已代王某退还侵占款项5万元,取得公司谅解,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收取客户1.3万元货款 花了

   C

   职务:商贸公司业务员

   姓名:杨某

   年龄:28岁

   罪名:职务侵占罪

   刑期:7个月缓刑1年

   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客户1.3万余元货款后,不但未交公司,反而用于个人挥霍,还办理了离职手续。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8岁的杨某是大理人,曾是昆明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杨某发现业务员的工作主要负责对接客户,同时还有权代收客户的货款。

   2014年2月至8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取客户共13967元货款后,未上交公司将钱挥霍。收款后,心虚的杨某立即办理了离职手续,在离职过程中他隐瞒了所收货款的事情。2014年8月13日,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杨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杨某表示认罪。事后,杨某向公司赔偿货款9400元,取得单位谅解。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财物1396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杨某在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释法

   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都市时报 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马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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