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积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18.11.2016  17:34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为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根据《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宪法宣誓工作。首先,及时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其次,将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开展任前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时,组织新任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再次,在2016年11月9日—12月23日期间,将以部门为单位,完成厅机关在职公务人员、参公管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监誓,条法处负责统计汇总,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