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 新标准 (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 适 用 地 区 |
一类 | 953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
1046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1138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二类 | 82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
926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1019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三类 | 709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其他各县 |
801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894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基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