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两个率先”扶持社会资本办医取得明显成效

12.02.2015  10:45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部署,省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社会办医扶持力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省级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率先出台民营医院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切实在推动社会资本办医、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做出新的贡献,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

一、扶持资金总量迈上新台阶

201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南在全国率先建立省级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至2013年共计安排资金8000万元支持推动民营医院发展。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2014年省级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4000万元,翻了一倍。2010至2014年,省级财政安排民营医院发展扶持资金总量突破1亿元大关,达到1.2亿元。昆明市作为国家社会办医试点城市,2009年起,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对优秀民营医院给予奖励。

二、强化资金监管出台新举措

在学习借鉴国内外政府扶持社会资本办医方面的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我省近五年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各地民营医院听取投资方、管理和医护人员及老百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14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级层面的民营医院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 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扶持重点是基础设施完备、拥有先进医疗设备、专科特色鲜明、医疗技术力量强,依法执业、规范诊疗、患者评价好的民营医院,对骗取和套取过医保基金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 采取贷款贴息、适当资助、以奖代补三种方式给予扶持。根据已落实到位的项目贷款或投资总额,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评审通过的特色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成后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是 明确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职责分工,并按照逐级申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原则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是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江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必要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专项核查。

近年来,先后两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2010至2012年度和2013年度省级民营医院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各地民营医院发展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2014年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全省492个新农合定点民营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共取消16所民营医院新农合定点资格,吊销12所民营医院执业许可,处理责任人118人,扣罚资金279.64万元。

三、推动多元办医取得新成效

2010至2014年,省财政共对112所次民营医院给予扶持和奖励。其中,云南肾脏病医院在全国民营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评审中经过激烈角逐,获得中央补助资金500万元,省财政补助100万元。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民营医疗机构7396所,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32%。其中,民营医院58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45所;实有床位40021张,占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的19.05%;卫生技术人员54027人,占全省的21.89%;总诊疗3653.56万人次,占全省诊疗总量的17.28%。部分县民营医院的业务收入、诊疗人次等均超过了当地县级公立医院,推动形成了县域内医疗服务竞争机制,有效促进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鲁甸、巧家等地震发生后,我省民营医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自筹经费、自备车辆、自备药品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四、引导社会办医提出新思路

按照“两强一弱”的思路,继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一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划片区、分专业对全省民营医院管理人员、医护人员人文素养、职业道德、经营管理、专业技能等进行培训。 二是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民营医院诊疗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促进规范诚信经营;支持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民意调查等方式,对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推动逐步建立民营医院诚信经营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弱化财政无偿补助政策。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扶持方式,逐步减少财政无偿补助比例,不断加大财政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或担保补助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切实增强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共同推动社会办医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