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9.11.2015  14:21

  近日,镇沅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将我县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应给予调整的人员按不同的类别、属别、等级和户口关系等作了调整,同时对部分新增人员按规定给予落实待遇。

  这次调整的范围及人员对象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其中:既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又是参战退役的双重身份人员,按就高原则发放)、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按类别、属别、等级和户口关系调整。此次调标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镇沅民政局 王耀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