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6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4.07.2015  01:32

昆政办〔201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和《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昆政发〔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二、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  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四、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五、  上述调整政策试行期为5年,试行期满后再由相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等因素按程序报批后适时进行调整。

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