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05.08.2015  20:10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州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认真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提高工作。

    一是对1至4级共113名工伤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新增基金支出2.15万余元,1级调整前为2719.74元,调整后为2939.74元;2级调整前为2169.39元,调整后为2369.39元;3级调整前为2125.74元,调整后为2315.74元;4级调整前为1648.49元,调整后为1828.49元。二是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3名有护理依赖的人员调整了生活护理费,月新增基金支出1.37万余元。其中,完全护理依赖的(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2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3至4级伤残职工)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是为256名工亡遗属调整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新增基金支出2.3万余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州 发布人: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