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云工商个字〔2018〕8号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渠的管理保护。根据《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17〕1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南省总河长令第2号)的要求,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依法查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无照经营工作,协同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推行河(湖)长制的强大合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性。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中央、省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保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省河长制相关部署安排,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思想、行动统一到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求上来,真抓实干,抓出成效,促进我省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不断满足全省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期待和向往。
二、依法加强河湖库渠范围及沿线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河湖沿岸环境保护治理的有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全面深化河(湖)长制,严格审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内的市场主体准入,对在河湖沿岸禁止准入的市场主体行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认真做好“双告知”工作,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于辖区内已设立并被当地政府明确列入需要限制或强制退出市场名单的市场主体,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的变更、注吊销登记工作,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依法予以公示,将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认真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河湖库渠范围及沿线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层层落实,分级负责,监管规范好辖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污染水环境、影响水安全和影响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及沿线的无照经营行为,确保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实现“水清岸美、生态自然,智慧高效、监管有序”。
四、切实加大河(湖)长制舆论宣传力度。辖区内沿江沿河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教育,强化河湖执法监督。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江河管理范围及沿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江河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保护江河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作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一要抓关键,落实河(湖)长制责任;二要抓重点,加强协同执法监管;三要抓问题,从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抓住河(湖)长制的重点和关键,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重点任务,突出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六、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州市工商局要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于每个季度末25日前(分为一、三季报,半年报、年报)向省工商局个私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统计表》。联系人:唐国强,电话:0871-64568459,内网邮箱:[email protected],外网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统计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统计表
20 年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全年)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河湖库渠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整治情况 | 一季度 | |
(上半年、三季度、全年) | |||
1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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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河湖库渠范围及沿线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经营主体(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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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检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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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办理营业执照(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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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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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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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单位抄告无证经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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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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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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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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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说明:报表数为当年截至每季度末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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