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生法应保持奖励政策的延续性

22.12.2015  00:3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草案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但提出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草案还提出,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12月21日中国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正案(拟)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该草案初次审议后,将很快走完其他审议和表决程序,最终通过,内容上显然也不会作出太大的调整。

    修正案草案值得点赞的亮点颇多。草案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对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这体现了法律制定中的人性化考虑。过去以来,因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对再生育子女规定不一致而出现的理解和执行偏差事件,基本上都是按照最严一方的管理原则执行,迫使当事人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并承担其他处罚。此次修正案作出的调整,阐明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也有效地压缩了地方各级卫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草案提出要对符合政策生育夫妻,给予延长生育假等福利;还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条款内容的设定,表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者听取了社会舆论呼声。

    如前述,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表决周期来看,预计草案内容上不会做出太大调整。尽管如此,修正案草案一些条款的表述,或原有条款的删除处理,依然值得商榷。

    比如,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原有的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晚婚晚育奖励规定,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前,城乡人口婚育时间普遍较早,违法早婚早育也带有普遍性。原政策、法律作出的晚婚晚育奖励,奖励额度并不高,客观上并不能影响婚育年龄,不至于有人会因为这样的奖励而延迟婚育,但可以对选择晚婚晚育的对象提供安抚式的激励。现如今,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人口的婚育年龄不断提高,“高龄”夫妇、“高龄”产妇现象十分突出。不仅如此,选择不生育孩子的已婚夫妇越来越多,尤以“高龄”夫妇为主,这必然使得未来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社会养老压力加大,空巢老人也会增多。因此,笔者建议,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继续单独保留晚婚晚育奖励政策,鼓励较大年龄的婚育人口生育下一代,为未来中国老龄化社会实现较大比例的居家养老创造条件。

    又如,草案提出,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失独家庭,承受着更大的养老负担压力,而这些家庭中的老人,均为计划生育国策的模范执行者。过去以来,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奖励和失独老人关怀扶助政策,但这些奖励扶助政策的“含金量”严重不足。比如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无助于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养育成本;而失独老人关怀扶助,也远远低于可能情况下的多子女赡养老人的支出额度。笔者以为,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应该强调上述特定对象“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还应大幅调高相应的奖励扶助金额,与物价指数绑定,真正建立起能够满足需要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关怀扶助政策体系。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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