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解读】让全社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话题
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560万人,占总人口的11.8%,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养老问题、老年人就医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我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对医养如何有机结合提出要求。
实现医养结合 注重服务优先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为实现这一目标,《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值得关注的是,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中,开展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涉老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的养老机构主要是指合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这些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定期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医药等服务,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特色优势,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意见》加大力度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明确只要达到国家相关基本标准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开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可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慢性病的治疗等基础医疗服务,为方便参保人就医,可开通相应的支付类别,将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务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意见》明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每年一次向辖区居住满半年的65岁及以上居民免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及管理等。
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办医
目前我省医养市场存在供给不足、分布不均等现状,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需求尚不能得到满足。为此,《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并从规划、准入、服务、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在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对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凡符合《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的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在土地利用、建设、运营等环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享受财政建设补助、当地运营补贴和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