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严禁对企业零地价出让土地

03.03.2015  12:34

  省政府近日发布《云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全面清理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方案》指出,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外,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或承诺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提出,省直各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或承诺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批准,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区域政策时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再复述已有的税收优惠内容。

  同时,清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方案》指出,要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取消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取消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严禁违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对部分区域实施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坚决取消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其他优惠政策。

  《方案》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等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记者李丹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