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进一步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07.05.2015  23:48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1〕163号)精神,根据《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宣威市畜牧兽医局4月29日下发了《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宣牧﹝2015﹞9号),严格要求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和局属各有关单位,自发文之日起要认真结合《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宣牧〔2014〕3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规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责任,规范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痕迹资料,认真遵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规定,切实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原农财办〔2011〕163号规定“全国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病死猪”不包括“死胎、流产胎儿及30日龄(含30日龄)前死亡的猪”,这对于基层进一步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