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有新举措
为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森林云南、生态云南和美丽云南建设,今年以来,省财政厅在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大胆创新,大胆实践,对我省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并于近日与省林业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新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4]212号)。原《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和《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围绕着保护森林和保护林权所有者权益“两个保护”进行了大胆制度创新,将补偿资金实行“管护、补偿”相分离,同时,紧扣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五个重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一是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政策进行“三统一”,进一步强化了公益林政策的实施效果。 从2014年起,我省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实行统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建统一管护体系进行管护,切实将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林权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
二是将补偿资金“管补分开”,保障林业管理者与林权所有者“两个权益”。 2014年起,我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公益林地的权属进行兑现。其中,对权属为国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的补偿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的补偿资金,按照每亩每年5元的管护费和每亩每年10元的补偿金进行分离。管护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兑现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保障统一组织和开展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补偿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兑现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保障老百姓的林权所有者权益。
三是明确了管护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中的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性 。办法规定,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护费分为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和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列支0.25元,主要用于省级开展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林区道路建设等;管护补助支出由州市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辖区内跨县域、重点部位公益林联防联控和保护管理等开支;由县级财政每亩列支4.5元,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培训、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和周边社区共建、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支出。
四是界定了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权责,切实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成效。 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上年度批准的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情况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核定当年补偿资金并下达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拨款1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对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进行管护,并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具体管护形式和聘请护林员方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林业站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对象信息、补偿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足额兑现补偿费。
办法同时要求州(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补偿资金申请和使用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情况。
五是强调了补偿资金禁止事项审批程序及相关财经纪律,努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办法明确规定,管护补助支出不得用于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之外的楼堂馆所建设。管护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和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也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下达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印发实施,得到了广大基层群众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欢迎,规范了每年近20亿元中央及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促进了我省1.32亿亩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有效保障了我省2870.6万名农户的林权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