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21.06.2016  15:37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6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一个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将面临终身追责——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6月10日,《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为规范政府行为而制定的重要省政府规章,标志着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拍拍脑袋做决定”、“想当然地定计划”……此后,这样草率的决定方式将成为历史,每一个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走完法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群众对规定的实施效果也充满期待。

 

诞生记:《规定》的产生过程体现着科学民主法治

重大行政决策,看似与我们关系不大,实则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决策的相关要求。

我省历来重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宪伟介绍,我省在2009年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中提出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并一直贯彻实施;2013年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5年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中,都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进一步作了明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去年开始,省法制办牵头起草《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诞生本身也体现着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张宪伟说,《规定》先后征求了16个州(市)和省级各部门意见,先后到昆明、玉溪、红河等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上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召开了立法咨询会专门征求省人大法工委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措施硬:重大决策程序必须依法过“五关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这是《规定》出台的初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省政府法制办在制定规定时始终坚持“措施硬、要求严、任务实”。

规定》全文共10章46条,明确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机制、决策程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和内容。而对我们普通读者而言,这几个问题得首先弄清楚: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明确,文件中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张宪伟解释,“它区别于一般行政决策,对于非全局性、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不大的事项,不列入重大决策范畴。

规定》还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的六类情形,涵盖了包括各类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定价、限制性措施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进行细化。

规定的规范对象是谁?《规定》明确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而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授权组织参照执行。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的主体,是《规定》规范的主要对象,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把这五大程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但是此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就此专门立法,而《规定》的出台,以规章形式对这五大程序予以规范,从此,一个重大行政决策的产生必须依法进行五步走:

公众参与——除了涉及保密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告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向公众反馈,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论证——专业性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凡是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家库以保证专家的稳定性。

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履行制定方案、听取意见、综合评判、确定等级、形成报告程序,评估报告要根据“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评定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在决策前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肩负着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职责,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5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合法、修改完善、存在重大法律问题三类合法性审查意见,其中,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予以法定,并对五大程序的时限、要求、效力、相关单位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保证了重大决策的有序性、合法性。

 

执行严:重大决策失误将面临终身追责

政策落实落地,方能看见实效。为保证《规定》有效执行,切实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制轨道,省政府将加大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杰在《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要求,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识贯彻《规定》的重大意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带头执行《规定》;要采取措施,严格落实,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标准,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决策行为,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因违法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而《规定》中也对执行与监督进行了明确要求: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各决策执行单位要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决策执行单位要开展实施后评估,评估过程中注重听取公众意见,以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执行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法律或者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执行单位应当实施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暂缓执行等要求,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规定》还要求政府督查机构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一事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情况要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各州(市)、县(市、区)应当比照执行。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要求,《规定》还分别就决策机关、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在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并造成后果的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并形成有序、良性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环境,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提升政府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张宪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