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 收买儿童属犯罪

28.10.2014  10:29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原则,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人等犯罪的规定作出了完善。

   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收买被拐卖者均将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

   此前性侵男童量刑过低

  过去,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我国法律存在“男女有别”的情况。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10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最高可判处死刑;奸淫未成年男性的,却无独立“罪名”可适用,而是继续将其归入“猥亵儿童罪”论处,也就是说,针对男童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奸淫,都适用同一罪名,以5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上限。

  “猥亵儿童罪”成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涉及男性的逻辑延伸,是法律缺位之下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

  针对成年男性的猥亵行为,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梳理近年发生的多起男子遭性侵的案件发现,嫌犯大多以其他罪名判刑,有的则是只是被治安拘留甚至不了了之。

  事实上,我国1979年刑法中所规定的“流氓罪”中是包含鸡奸的,也就是男性对于男性的强迫性行为。但1997年修改《刑法》以后,“流氓罪”被取消,这一项罪行随之取消,“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形成了男性被性侵的法律空白。(刘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