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现代教育:让各族群众人生更美好
近日,有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说什么“谁夺走了藏族孩子受藏语教育的权利”。事实究竟如何?
西藏现代教育起步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在中央的亲切关怀、全国人民的无私支援下,西藏现代教育从一开始即坚持双语教育,已建立起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的现代双语教育体系,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西藏各族人民因此而享受到了更加美好的生活,双语教育得到了广泛认同和支持。
一、藏语言文字得到全面普及
和平解放前,旧西藏文盲、半文盲率高达95%,接受教育人口不足5%,绝大多数藏族人民不会拼、不会读、不会写藏语文。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各级各类学校一直坚持双语教育,在幼儿园强化藏汉双语听说能力训练,在小学阶段强化藏语文、汉语文、数学和养成教育,在中学阶段强化藏汉双语教学和实验实践课教学,在西藏所有高校均开设有藏语文和汉语文公共必修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教育得到广泛普及,藏族学生在各类升学考试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均为必考科目且考试成绩计入总分。同时,为了发展和加强藏语言文字教育,自治区还有专门的机构——教材编译中心——负责中小学各类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编译工作,负责藏语言文字名词术语的搜集整理,迄今已编译各类教材400多种,搜集各类名词术语2500余条并用于新教材及各学科教学中。还有电化教育馆负责中小学双语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用卫藏、康巴、安多三种藏语方言制作了20多部专题片,编译了70多部经典作品和优秀出版物。60多年来,藏语言文字教育不是所谓的被削弱,更不是无中生有的所谓被剥夺,而是不断得到强化和普及,不仅藏族,包括珞巴、门巴等区内少数民族接受本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权利均得到了有力保障。2015年底,西藏全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61.49%,小学入学率达到98.94%,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6.2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74.4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了29.45%,全区累计脱盲人数达182.5万人,劳动年龄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了8.6年。
二、现代学校遍布西藏城乡各地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民族接受现代教育的权利,60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帮助西藏发展现代教育。西藏现代教育从零起步,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彻底改变了旧西藏教育极度落后的面貌。旧西藏,西藏只有为数不多的寺院教育和私塾教育,在学人数最多时也不到三百人,且多为三大领主和富商子女,广大农(牧)奴及其子女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根本就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但是,到2015年底,西藏已有各级各类现代学校1855所,在校学生60余万人,其中普通高校6所,在校生3.4万人;中学127所,在校高中生5.8万人、初中生11.7万人;小学826所,另有教学点322个,在校生29.2万人;幼儿园882所,在园幼儿8.8万人;另外还有特殊教育学校5所,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有690多人。中小学校遍布西藏城乡各地,即使在最偏远的乡村,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孩子都能就近上学,接受国家通用言语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教育,都有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机会。
三、藏民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
国家对西藏各族人民十分关心关爱。为了让各族孩子接受到良好的现代教育,西藏在创办现代教育初期,即“对学生实行供给制形式的人民助学金”等,1985年开始对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三包”政策,目前已建立起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覆盖所有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的15年“三包”和助学金政策体系,年生均标准已达3240元。还建立起了学前至高中阶段的15年免费教育体系,建立了涵盖学前至研究生教育的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牧民子女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年受益学生超过153万人次,资助金额达24亿元,实现了“应助尽助”,所有学生均不会因为家庭贫困而上不起学,绝大多数人通过教育改变了自己和家庭的命运,也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了藏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艺术。
另外,在历年的中考、高考中,西藏均对区内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政策,对农牧民子女予以照顾。近年来在普通高考录取中,国家更是实行了专项计划,农牧民子女在2015年的高考录取中所占比率已达到了74.5%,更多的农牧民孩子进入到了国内重点高校学习。
四、关于教材
西藏双语教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小学数学,我们提供藏文版和汉文版两个版本的教材,都是经过严格审查的,不存在所谓的“擅自改印”,说“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扰乱教育的正常秩序”,这种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如果不是缺少常识,那就是别有用心。两个版本的内容是一致的,供各地各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学生意愿进行选择,这本身就是尊重当地少数民族自由选择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的体现。
有人主张所有“升学考试要保障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那么,对于少数民族孩子来说,将意味着什么?难道要剥夺他们到内地、到国外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正当权利么?
五、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各民族真正实行区域自治,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第九条“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1987年,自治区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并重”,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修订后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
2008年西藏自治区九届二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推广普通话教学。”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发布,第14条明确规定:“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要求“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