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院救急救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2014年2月,汤某某(年仅2岁)在西盟县某社区道路上玩耍时,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造成汤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汤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万余元。县院公诉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发现受害人家庭人口多,无固定职业,又无经济来源,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缅甸籍外国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公诉科及时将案件情况向该院控申科进行反馈。经控申科审查,发现受害人汤某某的情况符合救助条件,随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被害人脑部伤情较重,虽已进行及时救治,但因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直接影响到后期的治疗。控申科将审查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后,检察长高度重视,安排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科长深入案发地向村组干部了解受害人家庭困难情况和享受低保情况,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县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协调救助金8000元。2014年5月,西盟县主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及控申科长与社区领导一同来到受害人家中,将8000元人民币的救助金交到受害人父亲汤某手里。汤某激动地说:“感谢西盟县检察院对我们全家的关心和帮助,为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既缓解了我们生活上的压力,同时也让我的儿子得到继续的治疗,谢谢你们!”
西盟佤族自治县是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县,同时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县检察院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由于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仅用3天时间,就完成了调查核实、救助资金申请、拔付和发放工作,真正体现了救急救难,及时救助的司法救助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消息来源:根据普洱市院控申处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