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西畴县首例强制医疗案判决生效并执行

03.04.2015  18:29

今年2月,西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西畴县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文某某强制医疗案,西畴县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西畴县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西畴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2014年8月,被申请人文某某到该县兴街镇戈木村委会岔河村燕子洞玩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冯某某右胸一刀,致其倒入水中溺水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系在幻听和被害妄想的驱使下作案,作案时无责任能力。经西畴县公安局评估,被申请人文某某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据此,西畴县法院决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文某某强制医疗,并将强制医疗决定书送达西畴县检察院及文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申请复议期间,西畴县检察院、被申请人文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强制医疗决定书已生效。目前,被申请人文某某已在云南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