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工商企注字〔2017〕22号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
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工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进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向省工商局申请的企业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以经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企业登记申请,省工商局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和归档的企业登记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提交纸质材料方式申请登记。
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省工商局只接收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原则上不接收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电子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申请电子文件材料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自然人由其本人进行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章。
符合《电子签名法》或者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赖的,对数据电子文件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和确认的,均视为有效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经申请人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的申请材料,视为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全部有权签字人加具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后提交。
申请人在电子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的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企业法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省工商局依据申请人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使用期限等信息。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对所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法律责任。
省工商局依法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省工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工商局收到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局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准予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电子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局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出具的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准予登记并应当颁发营业执照的,省工商局依法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申请人自省工商局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撤除登记。
准予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同时缴回原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缴回企业印章。
准予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省工商局缴回营业执照和企业印章。
第十一条 省工商局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企业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企业电子档案与企业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省工商局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企业登记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
(一)不能通过电子认证方式识别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身份信息的;
(二)需要提交工商登记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验资证明或者司法文书,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的;
(三)不能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
(四)其他不适用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方式申请登记的,应当以提交纸质材料方式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省工商局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省工商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