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05.02.2015 11:44
本文来源: 农业
2月2日,接12345市长热线转来的市民举报件,昆明市小板桥华潮水产品批发市场内有经营户违法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联系官渡区渔业部门赶到现场。
经查:昆明市华潮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俞朱瑞所经营的A35号商铺内有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绿海龟,每只约重6千克,来源为俞某所供货的海鲜酒楼倒闭后用于抵债的抵押物,俞某并未专门经销海龟,两只海龟属暂时养殖。市渔政局执法人员要求俞某提供相关合法养殖证件,但其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可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市渔政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俞某下达“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两只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海龟进行原地查封,并及时通知属地工商管理分局进行查处,我局已将处理情况回复12345市长热线。待工商部门查处后,再将海龟移交野生动物保护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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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2015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