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7)第1-(1-143)号

14.09.2017  18:14

云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7)第1-(1-143)号

 


当 事 人:云南华丰化工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未按时报送2014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2017年1月5日,我局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2017年1月10日,又通过云南经济日报C4版再次发布《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告知当事人应在自通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前往所在登记机关补报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截至通告期满,当事人仍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申报;2017年2月21日,我局再次通过信函邮寄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将吊销登记证,截至通知期满,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案件承办人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上述当事人均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信所办公,我局已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 当事人未按时报送2014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办理纳税登记,属“长期停业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名单见附表1)。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2017年4月17日143户名单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拟录用人员公示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拟录用人员公示 工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拟录用人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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