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提供担保,到2020年底,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60%,力争达到70%以上。
《意见》指出,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3亿元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 以参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区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领行业加快规范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到2016年底,各州、市均完成组建和规范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任务。
《意见》要求,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发债提供担保服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 积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再担保和直接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机构积极构建分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实行业务分层经营、错位发展,切实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测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措施、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等,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等优惠条件;监管部门严格市场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清理核查力度,及时查处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许可。
(记者 段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