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年审审批权限的通知

07.10.2014  18:41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企〔2014〕192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到期换证年审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州(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优化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减少管理层级,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年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年审工作程序

(一)办理程序

1. 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办理换证年审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前60日内备齐相关材料,报住所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2.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年审申请,应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同意换证的,需以正式文件批复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3. 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制作,上报文件样本详见附件1。

(二)材料受理

1.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到财政部门办理许可证换证年审,须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本人前往财政部门办理;法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理。

2.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建立接件、取件登记制度和审核工作底稿制度,规范换证年审审批流程,落实监管责任。

二、换证年审材料

(一) 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县(市、区)财政局的申请资料

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附件2);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3.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

4.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月末的财务审计报告;

5. 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关于《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详见附件3),核查披露的相关数据时点不得早于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前第3个月的月末。

融资性担保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换证核查,需向中介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 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与银行开展业务的有效证明;

2. 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的相关合同、凭据等;

3.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帐、客户保证金台账;

4. 担保公司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月末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应的账本、凭证、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5. 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本金、股东等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如有多次应当连续连贯)。

6. 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工作简历,在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任职经历,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7.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场所一致;

8. 中介机构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在保责任余额明细情况、部分担保业务合同、资本金运用有效证明材料等。

三、中介机构实施年审核查的要求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换证核查工作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书面记录实地核查情况,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经营活动情况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进行核实,对核查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附件进行存档,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披露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换证年审工作要求

(一)审核重点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在换证年审工作中,需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 从事明令禁止的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的禁止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具体表现为大额或笔数较多的应(预)收款、应(预)付款、长(短)期投资等。

2. 占用、挪用、混用客户保证金。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受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收取客户保证金的,须按照《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相关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不得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户或一般户资金混用,不得用于归还代偿款以外的其他用途,特别是不得用于作为担保业务合作银行要求的担保保证金。

3. 虚假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增资资本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借贷资金或其他存在债务纠纷的资金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增资后,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借款或其他企业借款、虚构投资等形式抽回资金。

4. 违规运用资本金。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他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20%。

5. 违规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6. 提交虚假材料。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不实,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篡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

7. 距初次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年以上(含2年)未开展担保业务,或1年以上(含1年)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8.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认定属于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审核要求

对于经审核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通过换证年审;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不符合通过换证年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分类处理如下:

1. 对尚有在保责任余额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以书面文件告知其违返的具体条款,并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到期由县级财政部门认定整改结果,完成整改、上报整改情况说明的,方可通过换证年审;未完成整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其下发《整改不合格通知》,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省工商局通告整改不合格不予通过许可证换证年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

2. 对距初次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年以上(含2年)未开展担保业务,或1年以上(含1年)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通过换证年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书面文件告知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换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014年起,对原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原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有效期为2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三个月内至换证年审通过之前,不得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整改事项除外。

(二)各州(市)财政局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汇总所辖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年审情况,填报《州(市)换证年审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告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审核要求等相关规定,确保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换证年审申请资料的齐备性、有效性,并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年审申请资料的档案管理。

 

 

      附件:1. 附件1--下放权限--关于申请印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函【样本】.doc

                  2. 附件2--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申请书-下放权限.doc

                  3. 附件3--下放权限-XX担保机构核查报告【样本】.doc

                  4. 附件4--下放权限-州(市)换证年审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xls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5日


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