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检察院邀请公安侦查员列席检委会

28.05.2015  11:51

      为有效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做好侦诉衔接工作,5月25日,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首次邀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和一名侦查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犯罪嫌疑人曹某忠、曹某里、周某、余某、杨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宁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该案中的周某、余某、杨某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作不起诉处理,并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

  会上公诉部门承办人首先汇报了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周某、余某、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取了公诉部门的意见后,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本案的侦查经过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认为周某、余某、杨某的犯罪情节确实不甚明显,表示同意公诉部门的处理意见。检察委员会的各委员们分别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公诉部门承办人和公安侦查员进行了询问了解,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检委会经讨论认为,该案曹某忠、曹某里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周某、余某、杨某虽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参与程度不深,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无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宁蒗县检察院通过邀请公安机关侦查员列席检委会,不仅有助于检委会全面准确了解案情,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也有利于侦诉双方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沟通,促使侦诉衔接,提高各自案件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办案机关相互监督制约,提高司法公信力。邀请公安机关列席检委会是提高检委会决策科学化水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探索。下一步该院将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对拟不批捕、不起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都将邀请公安机关侦查员列席检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