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履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责。
第三条 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及要求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情况。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情况。
(四)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情况。
(五)党委(党组)每年专题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质询评议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议情况。
(二)协助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要案件情况。
(三)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情况。
(四)纪委常委班子成员每年两次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建立下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底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成员违纪违法情况等制度情况。
(五)加强巡视监督,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情况。
(六)发挥特邀监察员、人民监督员、党风政风监督员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
(一)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杜绝“七个有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情况。
(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意识,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依纪依规依法履职担当情况。
(三)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情况。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和请示报告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五)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把廉政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超机构规格、超编制配备干部等情况。
(六)对全省推动跨越式发展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作风建设落实情况。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情况。
(二)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纠正违反厉行节约、办公用房、干部住房、公车配备、职务消费等规定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用公款发送“红包”等问题情况。
(三)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涉纪涉腐群众诉求,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屡禁不止、屡纠不绝、屡查屡犯、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和曝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一)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依纪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情况。
(二)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对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等情况。
(三)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处理情况。
(四)遵守纪律审查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规定,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情况。
(五)执行纪律审查安全要求,加强办案场所管理,落实查办案件安全文明工作情况。
(六)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打击外逃专项行动情况。
(七)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情况。
第十条 党纪党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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