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货车司机“拐卖”价值16万元香蕉 获刑3年

11.06.2015  11:20

    与他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后,相某某载着被害人价值16万元的香蕉逃跑了,并拿到江苏省南通市低价出售。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近日,相某某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1月24日,相某某与袁某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相某某负责将被害人杨某价值16万元的香蕉从景洪市磨憨运往江苏省靖江市。合同签订后,26日相某某载着杨某的3092件香蕉离开。5天后,相某某关机,并将一车香蕉运至江苏省南通市低价出售。同年4月,相某某再次驾驶大货车在红河州金平县以帮被害人黄某某运香蕉为由,将2239件香蕉骗走。11月10日,经过民警多次上门与相某某家人沟通,相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杨某损失19万余元、黄某某损失16万余元,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相某某称,对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认定香蕉3092件无异议,但指控价值16万元及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过高。

    2014年1月26日,他装好香蕉后就驾车离开了,到浙江段高速路时,货车出故障,他便把车停在服务区,并联系袁某某要求打钱维修车辆。在多次联系袁某某和收货人后,他便开始头脑发热,就把货车开到南通市,以9万元价格将香蕉卖给另一名水果商。针对相某某的异议,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证实,其为杨某托运的香蕉价值155836元,加各种费用共计199356元;为黄某某托运的香蕉价值128960元,加纸箱、装工、货运预付等费用共计164912元。

    法院审理认为,相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且列举证据之间具有有效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法庭予以确认,对此,相某某提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过高的辩解,法庭不予采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相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判决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