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整治药品流通领域10项违法行为

17.05.2016  16:50
16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省食药监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工作。5月31日前为药品批发企业自查与整改阶段,接下来药监部门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食药监局要求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省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接下来,省食药监局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十项违法经营行为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来源:云南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