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5月施行 "全裸式"公开违规产品

03.04.2015  13:53

云南网讯(记者 李星佺)4月2日,《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据介绍,该管理办法共有5章29条,主要规定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适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和公布"黑名单"信息有关规定,以及对公布"黑名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管理措施。

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食品安全总监林玉孝介绍,社会比较关注的诸如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严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情形,都将列入"黑名单"。

而"黑名单"将采取谁认定谁公开和逐级汇总集中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裸式"公开,即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行为、出发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

林玉孝表示,"黑名单"公布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主要是考虑以禁止或限制时间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既要给违法者以应有的惩戒,又要让失信者有改革过自新的机会。"

至于惩戒措施,林玉孝介绍主要有四项。一是将"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记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档案,按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检查、监督抽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二是产品招标、医保定点、驰名商标认定等过程中,严格资格审查把关,将严重失信者排除在外。三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活着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证或撤销证明文件处罚,纳入视频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实质就是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四是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按从重情节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