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业亟需根据法律确定补偿标准

05.05.2016  08:16

    近年来,国内部分航空公司“机票超售”事件频发,引发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服务方面的质疑。昨日,有媒体报道邹女士遭遇机票超售,而航空公司只赔偿200元的案例,并认为部分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权大责小”惹争议。

    实际上,争议并非因为“机票超售”本身,而是航空公司在相关问题处理上的态度与赔偿标准。需要认识到的是,航空业在不断发展,行业亟需根据相关法律,确定飞机延误、机票超售等相关事宜的补偿标准,否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成长。

    对于消费者而言,因为近几年媒体的频繁曝光,机票超售其实不难理解。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有将“机票超售”定义为一种“服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乘客未登机造成座位资源浪费。为此,航班实际订座一般大于飞机客舱可提供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多销售5个座位。我国民航局也在《航空旅行指南》中对其合理性予以认可。

    2015年,有媒体称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国内航空公司每超售1万张客票,受影响的只有4名旅客。但最近引人关注的一次“机票超售”事件,是2016年初,某航空上海飞往北京的MU564航班,超额出售50多张机票,致使40多人滞留机场无法登机。

    为了避免资源浪费的一种“国际惯例”,到了中国便有点水土不服。有分析认为,在国外,超售机票时,国外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一旦飞机出现超载,航空公司会立即征集志愿者“让座”或改签航班,并给志愿者十分丰厚的补偿金。

    而在国内,航空公司不会提前告知超售机票,对乘客无法登机也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对于两者的差异,有业内人士曾在相关网站上辩称,他们(国外)的机票使用可以不是实名制。另外,机票购买后并不需要马上订座位,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到机场登机。即使订了座位,只要不登机,机票仍可以继续使用。

    这实际上是陷入了一种讲客观条件的“诡辩”,航空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有责任重视乘客的权利。我们可以肯定“机票超售”这种销售或者说经营模式,但不能肯定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对乘客权利漠视的基础上。

    航空公司必须合理确定相关赔偿标准。所谓合理,就是要基于相关法律。如果我们能够认定,消费者购买机票,是与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那么,相关赔偿就应当根据《合同法》来确定。如《合同法》 第113条就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不能根据相关法律确定赔偿标准,个别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导致乘客不能按时出行时,只自说自话赔偿200元,这显然不能让消费者信服。在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的前提下,如果消费者激烈表达自己的看法、观点,航空公司就会给消费者扣上“闹事”的帽子,将消费者放在道德低点。

    长此以往,不但会增加社会的暴虐之气,也会让航空公司给消费者留下“店大欺客”的印象,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航空业必须要从制度的高度上去考虑如何处理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不是一直“保持微笑”,去讲客观原因、去争辩;或者,拿出200元的现金,试图去搪塞所有消费者的所有不满。(都市时报 尹一)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