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企业为“舒泌通”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属通用名

21.04.2016  11:39

  中新网昆明4月20日电 (王艳龙)云南一企业研制生产了“舒泌通胶囊”,注册商标并授权一公司使用“舒泌通”商标。随后,二者发现另外两家企业生产、销售含有“舒泌通”文字的药品,便将这两家企业告上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发布,该院审理认为“舒泌通”属于药品名称并且载入了药品标准,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据此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昆明市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中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舒泌通胶囊”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家族独创的药品名称,2000年9月7日该药品取得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复投入生产。2008年7月21日,原告绿某某公司取得“舒泌通”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即人用药、药用胶囊、医用药物、原料药等。2008年9月22日,原告绿某某公司与原告中某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中某某公司在其生产的“舒泌通胶囊”药品上使用“舒泌通”注册商标。

  2009年7月,两原告发现被告昆明璟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被告云南通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原告注册商标“舒泌通”文字的药品“舒泌通片”。两原告认为该药品生产者云南通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销售者昆明璟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原告生产的“舒泌通胶囊”由于药品名称具有独创性,药品治疗效果明显,已经成为知名药品,两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使用“舒泌通片”这一名称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两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名称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舒泌通”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昆明中院认为,从事实状态、法律特征以及制度正当性来评判,载入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通用名称,该案争议的“舒泌通”属于药品名称并且载入了药品标准,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被告通某公司在其生产的药品包装盒上标注该药品名称“舒泌通片”属于合法、正当使用药品名称的行为,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正当使用行为,故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依照相关法理规定,驳回原告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之裁判。

  昆明中院表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通常会有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这其中,哪些名称可以由药品生产者专有,哪些只能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为公众共有,既涉及公私利益的合理划分,还关涉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事实状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出发,准确界定药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内涵,为药品通用名称的归属和使用在私权领域和公共领域划出了一条明确的法律界限,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