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称《预案》)。《预案》进一步明确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将提高政府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合理配置救灾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预案》规定,昆明市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同时做好通信和信息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在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方面,我市将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灾害信息互换机制。并建立灾情会商机制,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传递报送畅通。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并领导或委托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启动并组织协调。
达到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倒损住房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救助款物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