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 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全局,把握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的职能定位,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求,紧扣脱贫攻坚工作中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履责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脱贫政策走偏受阻、脱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违纪,以及发生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脱贫攻坚纪律检查要重点针对执行政治纪律情况、责任压实情况、精准扶贫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资金到位和监督管理使用情况、脱贫实效情况等7个方面开展。
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将脱贫攻坚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巡视工作必查范围,并重点开展面向脱贫攻坚一线的巡察,把存在执纪审查空白点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列为巡察的重中之重,督促被巡察地方和单位主动认领责任,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扶贫、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人社等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脱贫攻坚违纪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同时,完善脱贫攻坚纪律检查常态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抽查工作实效。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惩治脱贫攻坚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一是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的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对于脱贫攻坚中的违纪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是严惩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脱贫攻坚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坚决斩断敢于伸向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的黑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着眼于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贯彻执行,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各项脱贫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充分运用党委政府综合考评、监管部门工作检查、审计监督等成果,严肃问责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脱贫攻坚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分别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作风不严不实,工作失职失责,未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不得提拔使用,并视情节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任务未完成而得到违规提拔使用的,以及因失职失责受到问责后,还借机异地调动继续做太平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分别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问责。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云南省纪委 | 作者:杨富东 | 栏目编辑:李姣 | 栏目审核: 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