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股超一年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5.09.2015 10:1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政策调整,重点是加大了对持股1年以上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5.09.20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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