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谣“股民北京金融街跳楼”被行政拘留
一则“有人因股票大跌从北京金融街某银行楼上跳下”的消息,连日来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昨天,北京警方透露,制造此消息的田某因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7月5日发布消息称,经过警方侦查,7月3日在网上发布“有人因股票大跌在北京金融街跳楼”不实信息的田某,已经被警方查获,现年29岁的田某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此前有网友爆料称,7月3日下午3时许,有人在北京金融街中信银行跳楼,疑似因为股票大跌。原微博称:“金融街中信银行楼上有人跳楼。特意提醒下大家!千万不要在冲动的时候做决定,钱没了再赚,人没了就回不来了。”
记者注意到,该消息还配有一张照片和多段视频,一度在网络上疯传,真假难辨。有不明真相的网友看后纷纷跟帖,感叹道:“太可怕了!”“果然是黑色星期五!”
事发当晚,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辟谣称,今日网传有人因股票大跌在北京金融街跳楼自杀。经查,该消息所传信息不实。其中的图片、视频均是7月3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一男子从当地某大厦跳下当场身亡的情景。
事实上,7月3日中午,江苏省南通市海门警方已经在官方微博“海门公安”上发布信息称,今日海门公安接报两起非正常死亡警情,分别为文化广场内河发现一具男尸、鹏腾大厦一男子坠楼身亡。具体原因当地警方正在调查。
北京警方呼吁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可疑情况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恶意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警方将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详细阐释了公民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恶意诽谤的刑事立案标准,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司法解释中具体表述道:“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周鑫)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