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 切实规范新闻传播秩序

11.10.2014  17:45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全面落实《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闻报刊单位保密制度和职务信息统一管理制度,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日前,全省2000余名报刊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为此,全省2000余名报刊新闻从业人员承诺做到:1.不在公共场所、私人交往、通信、电邮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2.不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及媒体访谈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保存涉密文件、资料,不私自留存、复印阅办完毕的涉密文件、资料。4.不在外事活动、新闻采访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复印件、抄录件严格按原文件的密级管理执行。5.认真执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若个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了新闻单位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明确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范围、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各新闻报刊单位要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我局将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的主要材料内容,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对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和限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后果的新闻报刊单位,将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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