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6月起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最高可罚款20万

28.05.2016  10:45

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昆闭幕,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从6月1日起,我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的罚款限额将由3万元上调至20万元。

199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法的修订,规定的罚款限额和适用范围已经不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罚款限额与实际情况不协调;适用范围与新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立法法修订后,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已发生变化。

对此,新《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相应调整,由省政府、昆明市政府扩大到省、设区的市和州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限额从3万元上调至20万元。

为何将罚款限额定在20万?据了解,从1996年到2015年,我省人均收入增长近7倍,较低的罚款限额,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研究省情,兼顾法规稳定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参考了12省(市、区)罚款限额的调整情况,我省上调至20万元是可行的、恰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规章罚款限额,并不意味着每件规章的罚款限额都按照20万元设定,而是根据不同管理领域的特点和实际,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针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较为合理的罚款幅度。

记者 宋金艳(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