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策网络空间法治化:需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26.11.2014  17:16

    “唐代银杏宛在,昭明书室依旧”,这是我国著名文学家茅盾对故乡乌镇悠久历史的描述。而今,互联网正改变着这座千年古镇的面貌:扫码支付普及,网络营销发达,免费wifi覆盖,“智慧旅游”方兴未艾。

    11月21日,在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主题的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上,多位国内互联网法治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探讨中国网络空间的法治现状,为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献计献策。

     网络立法基本够用但仍需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们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够用,但是完善的余地还比较大,今后我们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将主要围绕如何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服务,如何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如何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规定更加清晰等内容展开。”国家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局长刘正荣在论坛上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周汉华则将关注点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他认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年前就被列入立法计划,政府机关、企业、学术界在信息保护方面的积累已历时十年,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包括民法通则中有对人格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罪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泄露个人信息及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以往的立法虽数量多,但位阶不高,分散式立法也反映出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周汉华建议,应从有利于国家信息化战略和网络强国目标实现的角度出发,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出台。

    在信息管理方面,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性的国家网络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比较充足,我国在依法治理打击有害非法信息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而正在参与起草电子商务法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则在论坛上表示,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电子签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办法、快递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也有一些企业从平台的角度规范交易环境的规定,如淘宝发布的淘宝规则、百度对山寨客服的治理措施等。

    “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将对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我个人估计这部法律将在2018年前后出台。”阿拉木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需保护弱势群体的网络权益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提出,网络法治化必然要考虑如何建立新的规则体系,考虑每一个群体在网络空间的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1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中国全部网民的18.7%,达到1.18亿;64岁以上的网民规模是1300万,占整个网民数量的2.1%;另外无业者和下岗失业者也有很大占比。

    “网络立法不仅应关注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者和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对网络的应用和服务需求也同样应当被关注。”李欲晓举例,包括针对老年人识别网络诈骗的教育,对残疾人使用的特殊上网设备的制造等。

    相比之下,参与网络生活积极性更高的未成年人群体,在网络空间中往往面临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网络成瘾、隐私泄露等问题。

    目前,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进行保护已是国际通行做法。刘正荣透露,我国的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初稿并正在进一步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将来会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般网民相对于网站也处于弱势地位。而网站的删帖行为可能涉及侵犯网民的言论自由,只有网站处于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又符合与网民的约定,据此进行的删帖才是于法有据。”王四新谈道。

    而在阿拉木斯看来,中小网商也是网络弱势群体,“他们遇到职业差评师的时候也是束手无策的”,所以在法律的设计当中,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还要考虑与卖方、平台、服务商在整体上的权益平衡。

    与会专家一致呼吁,“网络法治化进程中急需探索一条可以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享受网络空间的道路”。

     有责任边发展边规范建秩序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来,周汉华就认为,中国在很多领域包括网络空间的建设,不可能像30年前那样采取先发展再治理的方式。他认为网络空间法治化,即使做不到先规范再发展,也要做到边发展边规范。“立法过程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同时又要考虑到立法和文化、地方习俗的关系。”周汉华强调。

    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立法,李欲晓认为,要重点突出权利有限原则;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平台;学习国外经验和理清政府职能。他倡导社会群体在网络空间中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政府、学校、企业、家庭应当携手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王四新觉得,中国在网络立法上是比较密集的,现在需要做的是将一些落伍的法规剔除,以适应网络发展。反之,他认为,加强网络空间信息管理的法治化,加强对于违法、有害信息的管理和执法力度,也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网络空间信息管理需要建立完备的准入制度,从源头对网络信息进行监控;对违背法规的行为,必须建立和执行完整的追惩制度。”王四新补充道。

    刘正荣透露,国家网信办正在修订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在抓紧做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工作。在未来的网络立法中,将围绕三个立足点,分别是明确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责任、科学和有效的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以及避免不必要的立法。

    “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精髓就在于做好责任和秩序。”刘正荣总结。(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发自浙江乌镇)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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