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编造传播险情灾情警情疫情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29.10.2015  10:1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刑九)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刑九相较刑法修正案(八),刑九将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入刑,成为新亮点。

【法条摘录】

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最高将获刑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的法律将于11月1日实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网络谣言”方面的新规定。

新的规定包括: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增加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界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春光表示,虚假信息的泛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很大。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就专门规定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要针对的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虚假信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但对于编造、传播险情、灾情、警情、疫情这些虚假信息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虚假信息的影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其危害已经愈加明显和巨大,所以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用意在于打击通过信息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李春光指出,需要强调的,对于这些信息修正案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传播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并且,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实践中如何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件上进行具体分析,因为犯罪构成的基本理念既要求有客观的危害行为,更强调存在主观的明确罪过,否则就不应施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