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释疑新消费形式如何维权 朋友圈发代购居然不算广告
微信朋友圈里形形色色的广告让人难辨真假,部分“微商”凭着好友圈关系赚了不少钱,但是买到假货或者描述不符实际算是虚假广告吗?昨天,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昆明市消费者协会会长湛江介绍称,朋友圈商品信息虽存在广告性质,但难以界定为是有针对性的广告行为还是好友之间的分享,消费者可以对主动加进来的朋友有选择性的甄别。
朋友圈
有广告特性 但未界定为广告
微店以数亿用户的微信作为平台,产生了新型的商业模式。但部分“微商”属于“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店。在朋友圈当中推销算发布商业广告吗?通过微商购物面临怎样的交易风险?这种监管是否存在法律空白?昨天,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市消费者协会理事潘可明分析,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被称之为广告。从这一概念上来看,在微信的朋友圈进行推销或者产品介绍,是具备一定的广告特性,但是否界定为广告,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用户通过这个平台,向好友介绍自己的使用商品、介绍商品特性,在个性签名当中介绍商品情况,很难界定它是用户间的信息交流,是有针对性的广告行为,还是朋友间的一种分享。”潘可明说。
昆明市工商局介绍,通过有组织的进行代购,是可以向代购组织提起消费纠纷的处理,消协组织也可以和当地代购机构进行交流,解决投诉。比如通过淘宝平台是可以进行交涉维权的。但朋友之间的代购,主要本着信任或者了解才去购买,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就关系到了朋友之间的感情。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水平提升的情况下,自己或者通过朋友到境外去购买奢侈品或者大件昂贵商品时,一定要在购买前对相应购买的产品做认真的了解,对于产品的质量、信息等,尽可能货比三家,保证购买的理性、科学,并且按照自己的需求去购买,不要盲目消费。
储值卡
侵害消费者权益 属无效条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都会产生新的消费行为。并出现预付式消费,像健身卡、美容卡等,这类的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比较新型的消费方式,方便、快捷。据悉,每年消费纠纷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想要退卡、退费存在着很大的麻烦。比如,转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这样的手续费合理吗?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卡,商家是否有权利拒绝呢?
据介绍,作为预付式消费,法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式的方式,收取服务的费用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所以,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谨慎,要和商家签订书面约定,如果说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商品,消费者是可以按照约定要求退回预付费。如果做出的相应约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遇到的时候应该积极维权。(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