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公布细则 不得以任何理由诱导学生转学
省教育厅昨日公布《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并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细则》,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生学籍信息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细则》还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诱导学生转学。
学籍号终身不变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细则》明确,我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开学2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细则》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地区,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
按照要求,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造成学生辍学要担责
《细则》规定,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的,准予转学。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学籍档案内容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等。
云南信息报 记者 韩海阔